2019年5月6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2019第153号关于明确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要求的通知。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有关安排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13号)的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自2019年4月1日起承接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CCC免办)相关工作。为进一步规范和便利CCC免办证明的审核监管,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符合CCC免办的条件
(一)为科研、测试和认证检测所需的产品和样品。
本款所称科研,是指对该产品进行科学研究,以开发、生产出相关产品所需的产品,并不是指进行研究工作所需的科研器材;本款所称测试,是指对该产品进行测试以获得测试数据,或测试某一产品的部分性能所必须用到的该产品(如开发测试某一型号的打印机软件,需进口少量该型号打印机);本款所称认证检测,是指CCC认证所进行型式试验的样品。
(二)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零部件产品。
(三)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零部件(不含办公用品)。
(四)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五)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进口的零部件。
(六)其他因特殊用途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形。
二、CCC免办的办理要求
符合CCC免办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提交CCC免办申请。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以及后续监管要求,详见附件。具体办理要求如下:
(一)为科研、测试和认证检测所需的产品和样品。此类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对此类产品进行研究、开发、测试的机构。CCC认证检测样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CCC认证委托人。此类产品和样品均不得销售或提供给普通消费者使用。
(二)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零部件产品。此类零部件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维修单位(包括整机整车集中采购商仓储商其指定的零部件采购商)或者最终用户。零部件产品的数量应当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三)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零部件(不含办公用品)。此类设备零部件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使用此类设备零部件的工厂公司。
(四)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此类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负责商业展示的公司,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资料中表明展示的时间及展示后该产品的处理方式(不得销售或提供给普通消费者使用),保证其不改变产品的用途。
(五)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进口的零部件。此类零部件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使用此类零部件的工厂公司。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材料中承诺成品出口后两周内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核销手续,以备市场监管部门核查。
三、CCC免办的工作要求
(一)CCC免办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实施,或者视情况下放给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应统筹管理。
(二)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配备并保障必要的人员、办公设备及工作条件,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CCC免办证明。
(三)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严格遵守CCC免办相关规定,遵循监管有效及便利申请人原则,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和对CCC免办使用情况的后续监管。
(四)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可要求申请人留存相应的加盖企业公章的申请资料(含各类证明性资料),留存期2年,以备市场监管部门核查。
(五)CCC免办证明的受理、审核,实现全程电子化申请和管理(管理系统网址:http://cccmb.cnca.cn),申请人无须到现场办理。
(六)支持并鼓励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运用诚信管理、分类管理的措施和方法,做好CCC免办审核和后续监管工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本通知内容为准。
附件:CCC免办审核及后续监管要求
免办条件 | 申请人要求 | 申请CCC免办提交的材料
(每份材料均须加盖公章) | 后续监管要求 |
条件1:
为科研、测试和认证检测所需的产品和样品 | 对此类产品进行研究、开发、测试的机构;CCC认证委托人
| 1.申请人营业执照; 2.后续管理承诺书; 3.本次研究、开发、测试计划书项目书; 4.附有产品明细的进口合同、发票或提单; 5.CCC指定认证机构出具的CCC认证送样通知书(含认证委托人、样品全称、规格型号、数量等信息)。 | 1.销毁处理的,申请人须保留销毁处理证明材料(如视频、照片等); 2.退运的,申请人须留存《出口报关单》等证明材料。 |
条件2:
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零部件产品 | 维修单位(包括整机整车集中采购商仓储商其指定的零部件采购商)或者最终用户 | 1.申请人营业执照; 2.后续管理承诺书; 3.附有产品明细的进口合同、发票或提单; 4.关于相应产品符合国内安全标准的承诺。 | 无须出口核销 |
条件3:
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零部件(不含办公用品) | 使用此类设备零部件的工厂公司 | 1.申请人营业执照; 2.后续管理承诺书; 3.该工厂生产线成套设备生产线的相关证明材料; 4.附有产品明细的进口合同、发票或提单。 | 无须出口核销 |
条件4:
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 负责商业展示的公司 | 1.申请人营业执照; 2.后续管理承诺书; 3.附有产品明细的进口合同、发票或提单; 4.关于相应产品符合国内安全标准的承诺。 | 1.销毁处理的,申请人须保留销毁处理证明材料(如视频、照片等); 2.退运的,申请人须留存《出口报关单》等证明材料。 |
条件5:
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进口的零部件 | 使用此类零部件的工厂公司 | 1.申请人营业执照; 2.后续管理承诺书; 3.成品出口合同; 4.附有产品明细的进口合同、发票或提单。 | 申请人须留存《出口报关单》等证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