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 2022 年 12 月 11 日起,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 2022 年 6 月 10 日第 91 号决定批准的海关联盟技术法规“技术手段的电磁兼容性”(TR CU 020/2011)修正案生效。
这些变化涉及TR CU 020/2011的许多规定,其中许多是编辑性质的,最重要的是澄清法规范围,概念设备,操作文件要求的变化,技术法规的附件1,2,3。
除了TR CU 020/2011第1条第2款所列的技术手段外,专门设计用于确保原子能安全使用的技术手段被排除在技术法规的适用范围之外;确保国防和安全利益的国防产品,包括根据国防命令提供的国防产品;医疗器械;技术手段,使用(操作)。
具体修改的条款内容如下:
第2条修改了“进口商”概念的定义,修改了“安装(移动或固定)”的概念,引入了新概念:“最终用户(用户)”、“一批技术手段”、“使用的技术手段(操作)”、“家庭使用的技术手段”。
第5条规定了技术手段及其包装的标签要求,技术手段的操作文件,包括对其内容,设计,呈现形式(纸上和(或)电子媒体)的要求,取决于技术手段的目的(家庭,而不是家庭),规定了允许不起草操作文件的条件。
第9条已被宣布无效。
不同程度的变化影响了技术法规的变更1、2、3。
因此,在第3段“由它们提供的没有有源电子电路的电池和蓄电池及照明设备”中,删除了“光”一词。
附件2的名称已改为“可通过技术手段产生和(或)影响技术手段的电磁场类型”。
附件3第2和第3段修正如下:
2. 个人电子计算机(个人计算机):
- 个人电子计算机,包括系统单元;
- 收银机,包括与计算机配合使用的收银机。
3、家庭办公用人间与个人电子计算机连接的技术方式:
- 扫描仪、打印机和复印机(包括多功能设备);
- 显示器
- 不间断电源
- 有源交流供电扬声器
- 多媒体投影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