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2023年5月11日第 55 号决定,批准了更新后的名单(以下简称欧共体理事会决定文件):
国家和地区标准,如果没有国家(或州)标准,因此在自愿的基础上,确保符合关税同盟“低压设备安全”技术法规(TR TS 004/2011)的要求;
国家和地区标准,如果没有标准,则包含研究(测试)和测量的规则和方法,包括采样规则,这是应用和满足海关联盟技术法规“关于低压设备安全”(TR CU 004/2011)的要求和评估技术法规对象的符合性所必需的国家(或州)标准。
根据欧洲经济共同体委员会的这一决定,关税同盟委员会2011年8月16日第768号决定“关于采用关税同盟关于低压设备安全的技术法规”的第2段也被宣布无效。
EEC 理事会的决定应自正式发布之日起 180 个日历日后生效。